民法典人格权编草案:人体基因科研不得损害公共利益
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2日至26日在京举行,8月22日第一次全体会议会场(科技日报记者陈瑜 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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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2日至26日在京举行,会议将审议多项与人民群众日常生活关系密切的法律草案。8月22日,民法典人格权编草案三审稿,提交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草案在二审稿基础上增加规定,从事与人体基因、人体胚胎等有关的医学和科研活动的人体基因科研活动不得损害公共利益。
今年4月,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的民法典人格权编草案二审稿,首次对人体基因、人体胚胎等有关医学和科研活动作出规定: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不得危害人体健康,不得违背伦理道德。有的常委委员、地方提出,从事这类活动,还应当强调不得损害公共利益。三审稿采纳了上述建议,明确提出:从事与人体基因、人体胚胎等有关的医学和科研活动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不得危害人体健康,不得违背伦理道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
同时,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九百七十条第二款至第四款规定,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权利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应当及时将该通知转送相关网络用户,并采取必要措施;因错误通知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有的常委委员、部门、企业和社会公众提出,网络服务提供者类型多样,对侵权信息的产生、储存、处理等行为的控制程度也不完全一样,情况较为复杂,宜根据提供服务类型的不同,采取不同措施,使之具有针对性。有的常委委员建议将上述三款关于网络服务提供者“避风港”原则的规定单列一条。三审稿采纳了这一意见,并将相关内容修改为: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应当及时将该通知转送相关网络用户,并根据服务类型的不同采取必要措施。
此外,只要花几十块钱,就能买到明星的航班信息?相比姓名、身份证号码等信息,个人行踪的泄露同样让人感到不寒而栗。三审稿在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等基础上,将“行踪信息”和“电子邮箱地址”列入个人信息范围加以保护,有望对该问题的蔓延起到遏制作用。
近一段时间以来,“高空抛物坠物”造成他人损害的事件频发,“头顶上的安全”引发社会关注。草案三审稿在现行侵权责任法规定的基础上,对高空抛物坠物作出有针对性的规定。
注:本文转载自科技日报。